福建省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工作部署,规范我省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券”)的制发、领用和结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发放,既是劳动者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益的电子凭证,也是培训单位按规定申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电子凭证,逐步形成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第三条 职业培训券的发放及使用对象为符合职业培训补贴规定,在我省办理求职、就业、失业、培训实名制登记的有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第四条 各级人社部门、培训单位和劳动者要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培训券的制券、发券、领券、用券、结算、审核。
第二章 制券与发券
第五条 职业培训券制发工作在省人社厅领导下统一通过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并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券平台。具体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在发放模式上支持“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种模式,职业培训券应体现面额等信息。
“通用券”由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定位适用人群并经由管理平台发券,支持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和培训项目并报名培训。
“定向券”由培训单位根据劳动者报名情况,向管理平台上传培训人员名单并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发券。
第六条 为确保职业培训券能够及时、足额结算,各级人社部门应根据本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情况,统筹发放人数及职业培训券额度。
第七条 职业培训券使用期限为不超过3个月,到期后未启用或未按要求完成培训,职业培训券自动失效。劳动者已持有职业培训券的,不再发放新的职业培训券。
第三章 领券与用券
第八条 劳动者可通过闽政通、职补小助手等多渠道,经实名制身份验证后申领职业培训券。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需要主动向指定范围的劳动者定向发放职业培训券。
第九条 劳动者在领取职业培训券后,根据使用规则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券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买卖。
第十条 劳动者可持职业培训券到各级人社部门公布的可使用职业培训券的培训单位参加培训,或到符合条件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上使用。每人每年同一职业(工种)只能持职业培训券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券可在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中使用,并在现有各类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基础上,区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和操作技能型职业(工种),创新用券模式。
第十二条 知识技能型职业(工种)可开展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者持职业培训券在符合条件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第十三条 操作技能型职业(工种)可采取“线上+线下”模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者可通过如下两种方式参加“线上+线下”培训:
方式一,劳动者持职业培训券到有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技工(职业)院校报名,由报名单位合理安排并组织“线上+线下”培训。
方式二,劳动者持职业培训券在符合条件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自主学习理论课程。劳动者线上理论培训合格后,到有资质的职业培训学校、技工(职业)院校参加同职业(工种)的线下实操培训。
第四章 结算与审核
第十四条 实时便捷高效结算。培训单位在劳动者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按照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数及培训补贴金额,对应发券人社部门,在管理平台实时予以结算。
第十五条 劳动者持职业培训券参加操作技能型职业(工种)“线上+线下”培训,线上、线下培训均合格并取得证书的,培训单位方可结算职业培训券。线上、线下培训单位不一致的,可分别结算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章 培训单位及线上培训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公布可使用职业培训券的培训单位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使用职业培训券的线下培训单位开展“线上+线下”综合监管,实行在线结算。培训单位在劳动者报名时应核验职业培训券的有效性,并进行身份核验。劳动者身份与职业培训券一致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的运营方应按照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以及人社部门的相关要求开发、运营和管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包括培训单位入驻管理、劳动者实名制验证、职业培训券使用核验、培训过程监管、培训效果评价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十九条 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的运营方应加强入驻培训单位及线上培训资源(含课程、题库等,下同)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线上培训资源的质量。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应制定培训单位入驻规则及线上培训资源品质控制方案,明确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与入驻培训单位的权责。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职业培训券的职业技能培训统一纳入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培训券发放、使用、结算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面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券发放使用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培训单位、培训者及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