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括
(一)适用对象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A 类人才、B类人才和C类人才,适用于在闽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闽就业创业的人才)和有意来闽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已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
(二)人才认定
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授权各设区市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开展,主要程序一般包括网络申报、分级审核、社会公示、研究认定、发文确认、报备发证。
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待正式落地我省后,确认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省之日起计算。预认定资格半年内有效。
人才在设区市内流动的(不含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流向其他县),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认期继续计算。由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地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流动的,以及由设区市依据相关条件自主认定的人才跨设区市流动的,须向流出地报备、在流入地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计算认期。
二、基本资格条件
省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C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格条件
特级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3.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5.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6.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个人)获得者;
7.国家实验室主任;
8.近10年内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
9.近10年内入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项目;
10.近10年内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特级人才项目;
11.诺贝尔奖(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等国际著名奖项获得者;
12.欧洲科学院院士;
13.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TWAS院士);
14.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并经省科协、省人社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15.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不含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不含“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4.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
5.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
(二)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6.国家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7.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主任;
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9.原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0.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1.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1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1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委推荐)、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中心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6.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企业总部的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2年以上;
17.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注: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注:企业成长性以销售收入、纳税额等为依据)
19.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国家级研究所所长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并经省科技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20.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21.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首席执行官;
22.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主席或副主席;
23.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的校长、副校长。
(三)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24.中国政府友谊奖;
25.全国创新争先奖(授予奖牌的团队带头人,授予奖章的个人);
2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7.国家级教学名师;
28.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0.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1.国医大师;
32.国际著名建筑奖(见附录第11条)、著名文学奖(见附录第12条)、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附录第13条)、著名音乐奖(见附录第14条)、著名广告奖(见附录第15条)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四)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
(五)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B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8.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团队入选的须为团队带头人;不含短期项目入选者);
1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人才,含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13.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二)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14.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下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15.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
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1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8.原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19.原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20.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2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
2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或集成项目、中心项目)负责人;
2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25.教育部、科技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负责人;
26.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
27.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外籍负责人;
28.国家一级学会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
29.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30.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控股二级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1年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中层正职及控股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注:本条仅限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31.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32.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33.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高级成员;
34.国际著名投资机构(见附录第10条)首席类负责人;
35.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的学院院长,或教授1年以上,或副教授3年以上;
36.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见附录第5条)总编(主编)。
(三)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37.中国青年科技奖;
38.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奖;
39.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40.人社部、教育部“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4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4.国家卫生健康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5.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
46.全国名中医;
47.中宣部保留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相应获得者(见附录第6条);
48.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49.中国质量奖个人奖;
50.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51.中华技能大奖;
52.世界技能大赛金牌;
53.由我省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一至三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54.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四)近5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类人才。
(五)各设区市每年从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各选出10家左右企业(共30家),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每家企业每年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各设区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自主认定不超过5名B类人才。人选须备注“自主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报备省委人才办。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六)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C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
3.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4.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5.福建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
6.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C类人才);
7.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8.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项目;
9.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
10.福建省“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
11.福建省“青年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二)入选以下福建省人才计划(工程、项目)(此类人才奖补渠道不变,且不发放安家补助;本办法实施前10年的入选者自然纳入C类人才,办法实施后的入选者纳入C类人才的方案,由牵头部门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12.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
13.海西创业英才;
14.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15.福建青年科技奖;
16.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
17.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18.福建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项计划”领军人才;
19.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不含讲座教授);
20.福建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1.福建省引进医学领军人才计划;
22.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
23.福建省文化名家;
24.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5.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三)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26.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7.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9.原国家“863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0.原国家“973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1.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个以上负责人;
3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2个以上负责人;
36.福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37.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8.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的助理教授3年以上;
39.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见附录第5条)总编(主编)。
(四)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40.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二等奖和三等奖排名前三完成人,以及个人奖获得者);
4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2.教育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43.福建省特级教师;
4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5.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第二完成人、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6.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7.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含原文化部优秀专家);
48.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相应作品获得者(见附录第7条);
49.福建省友谊奖;
50.中国出版政府奖(出版物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51.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二、三主创人员,二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52.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53.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54.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55.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5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7.全国技术能手;
58.国家级金牌导游;
59.世界技能大赛银牌;
60.中国侨联“中国侨界贡献奖”。
(五)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8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C类人才。
(六)其他符合下列条件
61.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福建省创新实验室、福建省创新研究院、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站每年可推荐1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研发人才。所推荐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注:本条仅限引进人才)
62.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以文章发表时分区情况为准,见附录第5条)发表论文5篇,同时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63.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排名第一的单位)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发表论文5篇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期刊(不含拓展版)发表论文7篇,同时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64.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近5年内毕业于以下学校或专业的博士:①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②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150大学,且所学专业在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见附录第3条)之一排名前30;③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且所学专业在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之一排名前20(山区地市和重点县放宽至前40);④教育部最新全国学科评估A+学科的专业。
(七)各设区市每年从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各选出10家左右企业(共30家),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每家企业每年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各设区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自主认定不超过10名C类人才。人选须备注“自主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报备省委人才办。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八)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五、支持政策
采取“工作和生活待遇+晋级和荣誉奖励+重点计划支持”的方式给予支持:“工作和生活待遇”在认定后即可享受;“晋级和荣誉奖励”符合相应条件后,依申请兑现;“重点计划支持”的对象原则上须经评审产生,同一人才在认期内只能入选一项,省、市支持力度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工作和生活待遇
1.安家补助: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类给予安家补助。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家补助(含省、市、县,及不同认期内),如可同时享受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分别按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外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相应上浮30%。安家补助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厦门市和中直驻闽单位(含与我省共建单位)的人才,省级财政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减半补助。
2.子女教育:特级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A类、B类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按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C类人才(不含凭2020年版《认定条件》C类第12-25款为依据入选的现有人才)的子女入读幼儿园或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省属及中直驻闽单位引进的省级高层次人才根据人才层次享受上述政策,具体由所在设区市负责提供保障。
3.健康保障: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其他特级人才和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人选以及A类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人选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以上保健对象所增加的医疗费支出从现行医疗费开支渠道解决。外籍高层次人才在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享受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B类和C类人才由所在设区市提供相应医疗保障,包括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
4.住房保障: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发放的安家补助主要用于省级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生活补助。各设区市在落实住房保障政策过程中,可根据本地情况加大对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包括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购租住房补贴等。
5.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符合闽委办发〔2017〕24号文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区别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单独统计。对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外籍高层次人才,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籍人才可根据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事由的邀请函,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
在自贸区工作的境外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关于实施支持福建自贸区建设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6〕272号)和《关于深化支持福建自贸区创新发展实施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通知》(公境〔2017〕4215号)的精神,按规定在申请签证证件、永久居留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待遇。
6.专项服务:特级人才和A类人才纳入省级联系服务专家遴选范围,专人联系、提供服务、接受咨询,根据需要由有关联系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在省属高校的纳入“秘书式服务”试点范围,配备专兼职秘书或工作人员,协助解决创业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B类、C类人才纳入所在设区市及单位的人才联系范围,加强联系沟通,帮助落实政策,听取意见建议。
省、市有关部门定期面向省级高层次人才举办国情研修班、专家休假疗养、历史文化考察、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调研考察等活动,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活动安排视情参加。省级高层次人才纳入所在地“人才之家”“人才驿站”的服务对象,按规定享受有关服务。省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协会,台湾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外籍(海外)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7.团队建设:(1)省级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招聘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规定的,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标准给予补助,累计补助3年。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2)省级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聘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补助,并在1年过渡期内提供培训、项目岗位对接、生活补助等。
8.人员编制:根据《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闽委编办综〔2016〕18号),省属已满编的事业单位引进省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经省委人才工作机构审核认定后,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相应核定专用编制;上述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实名统计,不占用人单位的人员编制,不计入用人单位的编制总量。
9.薪酬激励:省级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归属个人及团队的比例可不低于70%。省级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可实行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法。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在省属事业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并从事研发活动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以及本人在研发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贡献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
在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科技型企业兼职的,可按规定获得报酬。
10.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规定的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评价:A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职称,聘任时可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高级岗位职数单列,直接聘任有关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B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对于海外引进的A类、B类人才,海外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或技术水平,直接申报评审(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
对到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水平,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在闽工作的艺术专业台湾高层次人才,可以按规定参加文旅主管部门的系列职称评审;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台籍专业人才,可按规定参加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符合条件的台湾高层次人才可参加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选。
12.台湾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在专业资格认证、经营项目特许、企业用地保障、股权激励、项目投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13.评选表彰: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参评国家、省、市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
(二)晋级和荣誉奖励
14.晋级奖励:对A类、B类、C类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一次性给予奖励:A类人才晋升特级人才的奖励300万元,B类人才晋升A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C类人才晋升B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人才越级晋升的,对照上述标准给予累加奖励。晋级奖励与人才在晋级前层次获得的荣誉奖励总额就高从优不重复。引进人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晋级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晋级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15.荣誉奖励:对已认定人才,在《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实施后,新取得特级、A类、B类、C类人才认定条件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与国家部委、省直有关单位给予的奖金或实物奖励就高从优不重复)。荣誉奖励不限次数(A类、B类、C类人才认期内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依据某一“荣誉称号(奖项)”或“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奖项”有关条款要求业绩已享受晋级奖励的,不再享受荣誉奖励。引进人才在安家补助基础上享受荣誉奖励(不追补安家补助的差额)。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荣誉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三)重点计划支持
16.“一事一议”支持:对引进的、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特级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支持。特级人才可不受国籍限制,申请省级项目、政府基金资金,参与政府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参加国内各类学术组织,担任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政府奖励候选人。赋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特级人才更大自主权,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17.特级后备人才支持:入选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的,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500万元支持。
18.“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入选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200万元支持。
19.“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支持:入选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项目的,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200万元支持。
20.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人才支持: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的,按不低于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有关待遇执行,不再重复参评省引才“百人计划”。
21.“万人计划”人才支持: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按国家奖励补助资金1:1的标准给予省级配套支持(中直驻闽单位及省直单位的人才减半支持),其中不低于50%用于工作、不高于50%用于生活。
22.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支持: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除享受B类人才支持政策外,其他支持政策按遴选公告规定执行。
23.台湾高层次人才支持:入选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有关待遇按《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7〕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