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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乐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根据将乐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将乐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设立将乐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为管理使用好将乐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资金),提高人才发展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人才发展资金是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奖励以及有关工作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1、县财政专项拨款资金规模基数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每年因使用产生的缺额,纳入县财政预算,下一年度由县政府专项安排补充;

    2、接纳社会各机构、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

     

     使用范围

       

     人才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一)资助我县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程(计划);

      (二)资助培养、引进我县重点技术领域、重点产业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资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四)奖励我县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人才;

    (五)奖励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六)关心我县在职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工作、生活,发放人才津贴、组织健康体检、短期休养、走访慰问活动等;

      (七)资助我县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活动;

      )保障《关于扶持将乐县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将乐县卫生事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以及我县今后制定出台有关人才队伍建设文件中规定的支出。

    (九)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它人才培养、开发和引进项目。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论证和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受资助的单位每年12月初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资金使用情况,需要资助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请。

      第六条  人才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填写《将乐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提供需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委人才办;

      (二)县委人才办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三)资助资金审批,由县委人才办提出具体资助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资助资金核定后,签订《将乐县人才发展资金资助协议书》,由被资助人或单位提出用款计划,财政局可根据不同情况按进度拨款,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财政局负责审核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按照规定的渠道划拨给项目管理单位,并将审核、划拨结果及时与人才办沟通、备案。

      第八条  临时需要资助的人才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两周,向县委人才办提出资助申请,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财政局负责审核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划拨资助经费。

      第九条 对社会各界的捐赠,采取以下办法管理使用:财政局向捐款单位或个人出具收费票据,委人才办颁发捐款证书。对捐款5万元以上的,可按照捐赠者的要求实行定向资助。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人才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局预算安排并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条  人才发展资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资助的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负总责。

      第十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由财政局会同审计局等部门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协议规定的,县委人才办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后,由受资助单位提交总结报告并填写《将乐县人才发展资金财务决算表》,报送县委人才办。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将乐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将乐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 将乐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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