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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乐县引进人才租赁公租房管理暂行规定

    2020-03-30





    将委办〔2012〕49号

      

    中共将乐县委办公室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将乐县引进人才租赁公租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将乐县引进人才租赁公租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将乐县委办公室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8日


    将乐县引进人才租赁公租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解决本县引进人才住房需求问题,县委、县政府决定将引进人才住房需求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现就分配和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引进人才,其中,属紧缺急需人才优先;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

    .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私有住房,且   未租住公房;

    .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在本县住房二级市场上没有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或委托拍卖等)。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将乐县引进人才租赁公租房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险资料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房及未租住公房的承诺说明材料;

    6.县人才招聘服务队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引进理由及证明。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送;

    2.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将乐县房地产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经核准承租资格的申请人,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轮候配租,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根据房源数量,轮候配租户数、承租资格核准时间,每隔一定时间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非政府投资的由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承租期一般为3年到5年。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为二人以上申请人家庭配租二居室户型、单身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居室户型或者二个单身家庭合租二居室户型。

    七、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缴交租赁保证金,逾期15日不缴交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已登记在册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50%,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将房屋转租、出借或者闲置的;

    2.在本县城区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本县就业的;

    3.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6.合同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核实承租人条件,及时纠正违规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十一、本意见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 将乐县国有林场人才公寓申请表.docx

    附件2 将乐县龟山人才公寓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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