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科〔2020〕1号
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办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印发高层次人才研发成果转化及引进人才与项目扶持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才办、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明委人才〔2019〕2号)精神,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三明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研发成果转化科研经费补助实施细则》和《三明市实体企业引进人才与项目扶持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办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2月10日
三明市实体企业引进人才与项目扶持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三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明委人才〔2019〕2号)文件精神,为鼓励、支持实体企业引进人才与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人才(团队)原则上应从市外或境外引进,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科研、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主持过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第三条 扶持补助对象为实体企业,实体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三明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二)与引进的人才(团队)首次签订3年(含)以上工作(聘用)合同且有具体合作项目(具体合作项目应为新产品开发项目,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项目等);
(三)引进的人才(团队)已工作满1年(含)以上;
(四)年度新增税收在100万元(含)以上。
第四条 扶持补助资金采取一年度一申报,与引进人才(团队)签订工作(聘用)合同之日起3年内,新增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均可申报。申报额度具体如下:新增税收100万元(含)以上,给予20万元扶持补助;新增税收500万元(含)以上,给予30万元扶持补助;新增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扶持补助。
第五条 实体企业每年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报,由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伍份报送市科技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第六条 实体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伍份)包括:
(一)《三明市实体企业引进人才与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实体企业与人才(团队)签订的工作(聘用)合同复印件,及人才(团队)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实体企业与引进人才(团队)具体合作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年度实体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实体企业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 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对各县(市、区)初审上报的补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考察,并依据评审、考察结果择优推荐,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必须设立专帐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第九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经调查属实的,全额收回下达的补助资金,并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三明市实体企业引进人才与项目扶持补助资金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