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涵江企业家、劳动者的一封信

    2021-01-14

    尊敬的企业家、亲爱的劳动者朋友们:

    2021年新春佳节将至,感谢你们为涵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谨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美好的祝福当前,冬季疫情防控面临新的态势,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同时春节前后将迎来人员流动、集聚的高峰,做好今冬明春疫情防控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倡议如下:

    一、做好疫情防控不放松。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夯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统筹安排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和职工休息休假工作,坚决守住疫情传播防线,进一步巩固我区疫情防控成果,全力保障生产企业平稳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贡献我们的个人力量。

    二、安排弹性休假不扎堆。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和职工意愿,合理安排节日期间在岗工作职工休息休假,引导职工春节期间尽量在工作地休假,减少春节期间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同时用人单位要做好春节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对坚守岗位、奋战一线和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企业干部职工,切实予以人文关怀,对留在工作地的职工春节期间用水、用电、用餐等问题提供保障服务,让留工作地过节职工感受到企业“家”的温馨。

    三、维护和谐稳定不缺位。各用人单位要准确把握节日期间职工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法律标准,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加班费,广大职工应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主张节日期间的工资和加班费力争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及时化解工资纠纷,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尊敬的企业家、亲爱的劳动者朋友们,当你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电话投诉举报或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提出合法诉求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涵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欠薪举报电话:0594-3591007

    涵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电话:0594-3363193

     

        附件:2021年元旦、春节放假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

     

                     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2021年元旦、春节放假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

     

    一、2021年元旦、春节假期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规定,2021年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春节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规定,元旦法定节假日为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元旦放假3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天(1月1日),其余2天是周休息日(1月2日、3日)。春节放假7天,其中法定节假日3天(2月12日-14日),其余4天假期(2月11日、2月15日-17日)系休息日调休。

    二、元旦、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1月1日,2月12日-14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之外假期工作的(1月2日-3日,2月11日2月15日-17日),应当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三、元旦、春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办法

    以莆田市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为例,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计算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300%支付工资报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570÷21.75×300%=216.6元;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200%支付工资报酬,一天的最低加班工资为1570÷21.75×200%=144.4元。

    以上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最低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实际加班工资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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