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简介

    2019-01-31

      (一)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人员除外),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二)创业资助: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三)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四) 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年度学生只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五)创业进修补贴: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的。参加进修学习的经营者指章程中的股东,初创企业指取得营业执照三年内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六)省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莆田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入选的市级优秀项目给予3-1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的按1:1比例配套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省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为我市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经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补,获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就业见习补贴: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12个月内就业见习的,可享受我市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的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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