ー、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租赁对象
1. 按照《关于福州市开展2018年引进优秀博士工作的通知》(榕委组通〔2018〕6号)规定,2018年后引进落地到我市,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优秀博士;
2.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优秀人才。
(二)租赁条件
1.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不含长乐区)无房产;
2. 申请人未享受省、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三)租金标准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格综合考虑公寓户型配置、市场价格水平、管理运行成本等因素确定。其中,福州市人才公寓(东二环)租金标准为50元/㎡(含税价),福州市人才公寓(高新苑)租金标准为27元/㎡(含公摊建筑面积)。租金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特殊优秀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租赁优惠政策支持。
租赁期间产生的押金、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物业及其它费用按照各酒店式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公司规定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四)租赁期限
租赁协议一年一签。三年后需按程序重新申请。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租住。特殊优秀人才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短期租住。
(五)租赁退出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
1. 人事关系调离福州或不在福州工作的;
2. 在福州区域内购房的;
3. 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4.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以上情形确认次月起停止享受租房补贴(单位及属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属情形1的,必须在3个月内主动退出;属情形2的,待交房后6个月内主动退出;属情形3-5的,立即清退,追缴政府已支出的相关补贴,并记录个人诚信档案。
人才申请退出酒店式人才公寓的,按书面申报、解除合同、退出房屋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时间
常年申报,具体受理部门见附件3。
(二)申请程序
1. 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2018年福州市酒店式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附件1),并附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本人及拟入住公寓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其它合法身份证明;
(2)申请人的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需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他外文材料需提供有资质的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文本);
(3)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签字、加摁手印的未婚声明;
(4)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五城区)以及闽侯县(查询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申请人,以及拟入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含现状和历史)原件。
本材料可容缺预审,以申请人提供的承诺书替代,但应在正式审批前补充。
2. 单位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之后由单位持以下材料送请审核:
(1)上述(1)-(4)的材料;
(2)《2018年福州市酒店式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3)《2018年福州市酒店式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汇总表》(附件2)
(4) 单位公示材料。
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 审核。属县(市)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经县(市)区人才服务窗口审核后,提交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复审;属市直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复审。
4. 确定。按照“租赁对象”第一条款提出申请的,由市人社局研究确定,报备市委人才办;按照“租赁对象”第二条款提出申请的,由市人社局提出意见,报市委人才办。原则上按人才工作地就近确认人才公寓租住的地点。
(三)入住程序
1. 签订协议。通知人才与酒店式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协议。
2. 选房。以人才与运营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的先后顺序为选房依据。如有多位申请人同时到场签订协议,凭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若符合条件的人才超过房源数量,以申报时间为准实行轮候配租。
3. 租金交纳。租金委托运营管理公司代收。由人才先行缴纳全部租金;所在单位承担部分,由人才向单位申请报销;政府承担的租赁费用,市属单位引进的由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列支,人才每半年凭租金发票向市人社局据实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核无误后报市委人才办;企业引进的由税收所在地政府负责,由人才向税收所在地政府人社部门申请。
三、其他事项
1. 人才入住后应及时办理落户或暂住证等相关手续。
2. 各县(市)区酒店式人才公寓租赁工作可参照执行,报备市委人才办。
3. 相关表格可在福州人才大数据平台及市人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erencai.fuzhou.gov.cn/、http://www.fuzhou.gov.cn/zgfzzt/srsj/fz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