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有序开展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管理工作,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18〕117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准入
第三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是指从福州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我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企业是指按照福建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财政收入的企业。
第四条 新引进人才是指2016年1月1日后与我市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市外引进人才,或经我市申报,2016年1月1日后确认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
第五条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填写《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见附件2、3),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人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至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
(二)资格初审。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审核。
(三)资格复审。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对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后予以公示。
(四)资格公示。在福州市人社局网站对符合条件人选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五)发放凭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向人才出具《购房资格凭证》(出具凭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报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备案。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根据人才名单,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购房经费。
(六)申请购房。人才选定房源后,根据《购房资格凭证》、《人才住房优惠政策核实表》(详见附件4)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后共同出资办理购房手续。
办理购房手续前,市房管局组织长乐区及其他六县(市)核实人才在当地私有住房登记、交易情况;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实人才在五城区私有住房及交易情况,核查情况反馈市房管局负责汇总。对住房情况不符合文件要求的人才,不予办理共同出资购房手续。
购买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交房半年内,已享受我市有关人才租房政策优惠的人才,必须退出或退还已享受的人才租房政策优惠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人社局核实酒店式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情况;市房管局组织马尾区、长乐区及其他六县(市)核实人才在当地承租公有住房情况;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核实人才在四城区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未退出或退还租房优惠政策的,当年度年审不合格,不能获得相应产权份额。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人才,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人自有出资部分的70%。
(七)权属登记。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性质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向人才和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按规定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额等内容。其中人才持有部分的产权,允许人才直系亲属共同持有。人才在需要退出或转让时,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工作满12年获得完全产权时,一次性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购房人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公积金贷款余额等值的资金或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在完成产权变更手续后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设立该套住房抵押手续。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开展人才在岗情况年审工作。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11月30日期间,向各县(市)区人社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人才服务窗口提交年审材料(见附件5、6)。其中,人才更换用人单位的,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年审材料。
第七条 人才在我市工作满12年,凭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到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12年内,购房人才出现离开我市,提前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前转让持有产权份额,或因死亡、离婚等确需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方式如下:
(一)优先申请购买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移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二)人才放弃购买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赎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包括人才已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获得的产权份额),并收回住房。人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提交放弃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购买和赎回价格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才在取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 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责令强制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二)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违约超过六期(含);
(三)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
第十一条 强制退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按产权比例收回市财政投入的购房经费后,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在榕市属事业单位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承担;五城区企业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高新区和长乐区企业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市本级统筹设立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助。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年终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扣缴。高层次人才跨市、县(市)区之间调动,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互相补差、互不结算的原则落实。各县(市)区要将人才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人才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补助资金需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