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开展2023年第三季度“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申报
发布时间:2023/8/15 8:57:17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规〔20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榕人社综〔2023〕69号)有关规定,将开展2023年第三季度“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受理工作,现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对象
符合《“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1-5型保障对象(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
1.申报:2023年8月15日-9月5日
2.补充材料:2023年9月6日-9月14日
三、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报
1.申报途径:市人社局“榕e社保卡”APP首页-专题服务-人事人才-“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申报系统。
2.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见附件1)填写《“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认定表》(附件2),经申报人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与其他佐证材料(详见附件5)以扫描件或截图方式一并提交上传系统。
(二)线下申报
1.申报途径: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属用人单位申报人提交至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初审申报窗口,市属用人单位申报人提交至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初审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
2.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见附件1)填写《“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认定表》(附件2),经申报人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与其他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件5)一并提交至受理窗口。
3.符合线下申报条件的人员,线上不予收件受理。
(三)人才应如实填报信息,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人,其申请资格自动丧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其违诺行为记录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申报及审核流程
1.申报:人才于2023年8月15日-9月5日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报,提交完整材料,9月5日后不再受理;人才需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2.资格初审:人才提出申报5个工作日内,人才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受理窗口进行资格审核,并一次性告知人才需补充完善的佐证材料;人才需于2023年9月14日前补充完整,逾期未补齐材料视为放弃申报。
3.资格复审:申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市人社局复审专班对初审结果进行交叉复审,市房管局、市国房中心、市不动产中心对申报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及政策性实物住房享受情况进行核实,市税务局对企业地方贡献、个人地方贡献进行核实。
4.通过复审名单提交市人才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会研究审定。
5.公示:对“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6.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对“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结果进行公告(1个工作日)。
7.发放《“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经申报、初审、复审、公示、公告等程序后,将向保障家庭发放《“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由初审窗口通知人才领取。
公示、公告等信息将发布在市人社局官网和“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网-人才服务-人才住房保障专区。
五、政策兑现
政策兑现实行《资格证》制。
(一)《资格证》有效期为两年,线上申报的,有效期自人才申报之日起算;线下申报的,资格证有效期自人才购房之日起算。
(二)人才在取得《资格证》的两年有效期内,可向市国房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人才集团等政策兑现部门申请人才住房保障。两年有效期内未申请人才住房保障的,应重新申报。
1.人才购房补贴由市国房中心常年受理、负责发放;
2.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由市房管局不定期推出、由市国房中心负责申报配售;
3.购房贷款贴息由市公积金中心常年受理、负责发放;
4.人才租赁住房由市房管局不定期推出、由市人才集团负责申报配租;
5.人才租赁补贴由市人才集团常年受理、负责发放。
政策兑现部门服务窗口联系方式及地址详见附件4。
具体配租配售通知、政策兑现规程、办事指南等可登录市国房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市人才集团官网或“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网-人才服务-人才住房保障专区查看。
附件:1.“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受理对象
2.“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2023年第三季度)
3.初审申报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4.政策兑现流程图及服务窗口联系方式
5.申报材料清单
福州市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23年8月14日
附件1-“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受理对象.docx
附件2福州市“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docx
附件5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4政策兑现流程图及服务窗口联系方式.docx
附件3初审申报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