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委人才〔2013〕4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中央在闽单位、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产业人才聚集基地、企事业人才高地评选暂行办法,已经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9月23日
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为推进特色人才聚集区和厦门、平潭人才特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按照“先评估、后确认”的方式开展,评估对象为全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人才工作实效,体现区域人才特色,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推进我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建设上水平。
第四条 评估主要从人才聚集情况、人才作用发挥、人才平台建设、人才工作力度、人才工作创新及重大人才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评估标准见《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分三个阶段:
(一)《评估申报书》填写阶段
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要求填写《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估申报书》,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委人才办。
(二)实地考评阶段
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组建联合考评组,根据《评估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赴各地实地查实考评。
(三)综合评估阶段
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考评组负责人组成,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各地综合评估排名,形成综合评估报告,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确认。
第六条 评估结果作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抓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估排名第一的,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产业人才聚集基地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为做好福建省产业人才聚集基地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向福建省内各县(市、区)、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以主导产业(含战略性新兴产业,下同)申报,重点遴选产业竞争优势明显、人才聚集效应显著、产业人才特色凸显的高端人才聚集基地。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人才工作实效,注重产业人才特色。
第四条 福建省产业人才聚集基地申报条件:
(一)聚集基地所申报的产业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产业竞争优势明显,已实现集群化发展,年总产值达到200亿元(工业)、100亿元(服务业)或50亿元(农业)以上,近3年纳税总额实现持续增长,位居全国、全省前列。龙头骨干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或产品研发创新平台;其核心技术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品牌称号,年销售收入增速和产值利税率明显高于全国或全省同行业水平。
(三)拥有一支产业特色明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能过硬、团队效应突出的人才队伍,人才综合竞争力和产业人才贡献率居行业前列。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近年承担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技攻关和产品研发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成果产业化,技术和产品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产业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清晰,人才工作措施有效,产学研合作机制完善,人才投入保障充分,具有优良的人才成长、人才发挥作用的环境。
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程序为:
(一)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
(二)申报单位将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申报材料报福建省委人才办。
(三)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采用专家评审和实地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四)初选名单按有关程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公示,由省委、省政府确认公布。
第六条 对入选的福建省产业人才聚集基地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为做好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面向福建省内各类企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中具有产学研优势的国家级、省级技术产品研发平台或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学科。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人才工作实效,重点选拔人才聚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事业人才高地。
第四条 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申报条件:
(一)拥有1名以上同行业公认的创业创新团队领军人才,3名以上创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团队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清晰,人才工作措施有效,产学研合作机制完善,人才投入保障充分,具有优良的人才成长、人才发挥作用的环境。
其中,企业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节能减排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设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其他产品研发中心,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3%以上;领军人才或团队核心成员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产品年增加值达1亿元以上、市场前景广阔;企业成长性好,近3年企业纳税年均增长率达5%以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依法经营,近3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现偷漏税、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
其中,高校、科研机构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强的产学研创新优势,创新成果居国际国内领先地位,能够明显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形成技术和市场比较优势。领军人才或团队近3年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省优秀新产品奖。
其中,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才高地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应为三级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重点建设的科室,疑难危重症和我省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水平以及公共卫生防控水平位居全省、全国前列。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近3年承担过医疗卫生领域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省优秀新产品奖;在医疗卫生实践中,获得创新性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程序为:
(一)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
(二)企业和设区市申报单位将经设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委人才办;中央在闽单位和省直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定后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委人才办。
(三)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并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提出初选名单。
(四)初选名单按有关程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公示,由省委、省政府确认公布。
第六条 对入选的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人才聚集区(人才特区)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2:福建省产业人才聚集基地评选指标体系
附件3-1:福建省企事业人才高地评选指标体系(企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