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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漳州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4-12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委)人力资源局(党群工作部):

    现将《漳州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1231

    漳州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漳委发〔20147号)精神,我市每年遴选30个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支持。为保证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标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10,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第二层次20,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985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漳创业项目入选者,同时享受“漳委发〔20147号”第三部分第4条规定的资金补助。

    第二章 申请人和申报项目条件

    第三条  已在漳州创业的申请人及其所申报的项目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1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2、依法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作为经营者从事个体经营。3、申请人或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办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投资额的30%4、申请人未获过漳州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申请人所申报的项目: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导向,具有较好的开发价值,发展前景良好。2、已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依法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管理团队能力较强,有较为健全的财务及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计划来漳创业的青年也可申报,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参与申报。入选项目需在入选一年内完成在漳工商注册登记和申报项目的落地,并在项目落地后,按第三条所列条件进行实地考察,查实落地、落岗情况后落实相关待遇。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格初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申报时间:每年630日前。

    申报方式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青年,可向项目注册登记地或项目意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团委申报,未设立团委的开发区(投资区)向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局)申报。

    申报方式二:符合申请条件的我市市属高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在校生),可向所在院校团委申报。

    申报方式三:符合申请条件的漳州行政区域以外的申请人,可向漳州团市委各驻外团工委申报,也可直接向漳州团市委申报。

    第六条 已在漳创业的申请人申报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漳州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申请人(属团队创业的包括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简历。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毕业证(毕业学年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出资证明复印件。

      (五)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计划来漳创业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一)、(二)、(三)、(六)外,还需提供自主创业项目计划书及效果评估报告书。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市属高校团委以及驻外团工委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并于715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项目材料及《漳州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上报团市委。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团市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优秀创业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细则并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要素包括申报项目的经营业务、创新能力、市场前景、发展战略、组织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承受力以及带动就业等情况。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根据需要举行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拟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获得省级青年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的创业项目和获得市级青年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选拟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名单。

    第五章 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对拟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名单,在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优秀创业项目,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对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资助资金应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受资助对象从接受资助起3年内,按年度向团市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创业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漳州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漳州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申报表

    2、漳州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申报汇总表